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聲,119,2018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聖澤宮
法定代理人 劉武吉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107 年度重上字第9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灣省台中縣寺廟登記表、申請書、收據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