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聲,143,2018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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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林育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政君、林政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不服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審所為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然無力支出上訴審之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並無資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已核准予以扶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其本案訴訟上訴是否有理由,復尚待法院調查認定,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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