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聲,145,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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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紀仁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紀燕卿等四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民國107年5月16日辯論期日筆錄內容是否有異,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36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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