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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劉鐘玉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民國107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7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其合議庭審判長於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期間,審理本訴多起案號時,已有多起偏頗事證、難期公平之實,且該裁定竟將民事訴訟法第36條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之法律明文,曲解為不得抗告,原裁定合議庭審案偏頗,亦涉法律爭議,應迴避審理。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 423號民事判例參照)。
查原裁定已於 107年10月24日為裁定而終結,業據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核對無訛,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11月 2日具狀聲請原裁定之法官迴避,揆諸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書狀陳述與本件聲請法官迴避無涉部分,不另一一贅述。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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