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醫上,1,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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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被上訴人 林憲文
黃元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請求閱覽卷證,故認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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