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中旅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彥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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