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重上,68,201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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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温哲選
複 代 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上 訴人 吳美雲
陳富雄
楊春香
李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 上 訴人 楊界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尚有下列應調查之處:①被上訴人李素娥曾於民國97年7月9日匯款新台幣29萬5,030元,此筆款項係匯至何人帳戶內?②被上訴人楊界世指稱於97年5月15日向被上訴人李素娥借款10萬1,086元、93年7月9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4萬0,319元、96年4月9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25萬1,750元、99年7月7日向被上訴人楊春香借款10萬7,270元,此4筆款項係作何用途使用?被上訴人李素娥、楊界世應分別具狀向本院陳明,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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