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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皙滄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義南(兼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附帶上訴人
陳再發(兼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吉(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叁泉(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清(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定(兼陳氷釵之承受訴訟人)
陳四川(兼陳氷釵之承受訴訟人)
陳金川(兼陳氷釵之承受訴訟人)
魏阿義
魏阿郎
魏國安即魏財
陳麗珠(即陳萬枝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梅(兼陳氷釵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即
視同附帶上
訴人 蔡魏秀鑾
張美陵即魏張秀月
魏淑娟
魏柏章
上列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4年4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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