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重再,6,201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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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 原告 蕭振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豐吉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萬9,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3萬6,041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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