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許英善
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本院107年度重再字
第5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