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7,重家上,16,2020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劍龍

陳婷芳


吳秀霞
陳渝萍
陳詠晴
陳冠蓁
林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耀平
吳陳節女

邱陳月女

被 上 訴人 陳素女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 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待調查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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