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王欽裕
蔡月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 訴 人 陳金龍
被上訴人 蔡增嘉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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