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包括金錢補償)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廢
- 二、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被繼承人陳榮墩所遺如
- 三、上開廢棄部分,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40、169、
- 四、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
-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三、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 四、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 五、上訴人方面,除上訴人陳正雄、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
- 貳、實體部分:
-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
- 二、上訴人抗辯:
- (一)上訴人陳正雄、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陳
- (二)上訴人國財署中區分署:同意合併分割,若認國財署中區
- (三)上訴人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
- (四)其餘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 三、原審判決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依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
- (一)上訴人陳正雄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之系
- (二)上訴人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陳漢鐘:未
- (三)上訴人國財署中區分署:未提上訴,若認國財署中區分署
- (四)上訴人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
- (五)上訴人陳俊合:未提上訴,主張地上物要補償,但沒有具
- (六)被上訴人㈠答辯聲明: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
- 四、本院之判斷:
-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
-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 (四)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
- (五)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
- (六)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其陳榮墩所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對
- 七、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及上訴均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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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 訴 人 陳煜峯
陳煜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上 訴 人 陳義雄
陳宏澤
陳宏伯
陳宏煒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煜峯
陳正灶
陳俊吉
陳俊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元成
上 訴 人 陳俊錫
陳俊賢
林文偉
陳正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揚
上 訴 人 劉陳幸
陳賢德
林賢源
陳有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孟慧
上 訴 人 陳榮清
陳許綢
陳有順
陳有意
劉益興
劉寶爐
陳清水
陳清海
陳金月
陳秀月
羅陳志美
陳順富
陳聰源
陳秋林
陳淑真
陳珮珊
陳秋文
陳秋展
陳秋璋
陳秋呈
詹茂松
林詹美朮
詹才萱
詹聰柱
詹陳秀
詹孫科
詹皓宇
詹皓州
羅文雄
羅麗鈴
蘇李民
李黃腰
李勝鴻
李勝傑
陳懷哲
龍陳鳳英
袁陳月英
林平河
林明灼
林明昇
林敬堯
林焜煜
林雪芳
陳羅淑貞(即陳有量之承受訴訟人)
詹邱如花(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順喜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豐澤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蕙帆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蕙名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昌達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瑰娟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詹雯淋 (即詹圳之承受訴訟人)
雷蕙菁 (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雷蕙禎 (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雷千慧 (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雷畫森 (即雷詹選之承受訴訟人)
陳維科 (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陳惠玲 (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陳姝瑾 (即陳榮墩之承受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
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俊哲
林燡銅
上 訴 人 陳漢鐘 (即陳許春香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枻霖
被 上訴 人 楊金勝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8號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包括金錢補償)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二、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被繼承人陳榮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上開廢棄部分,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40、169、170、173、174、175、176、179、180、192、193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並應按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或連帶補償。
四、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縣○○鄉○○段40、169、170、173、174、175、176、179、180、192、19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並分別以地號稱之),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之一陳正雄,就原判決關於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包括金錢補償)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部分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其他共同被告,爰將其等均列為上訴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上訴人陳榮墩於民國108年3月9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有陳榮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詳本院卷㈠第157、180至186頁),被上訴人已於108年5月1日具狀聲請由其等承受訴訟(詳本院卷㈠第178至179頁),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上訴人陳許春香已於105年2月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將其共有174、17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4499分之747全部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陳漢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附卷可稽(詳本院卷㈡97、115頁、卷㈢第125、143頁、卷㈤第35、53頁),陳漢鐘於109年12月17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詳本院卷㈥第9至10頁),並經被上訴人及陳許春香同意(詳本院卷㈥第7至8、23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由陳漢鐘代陳許春香承當本件訴訟而列為上訴人,陳許春香則脫離本件訴訟。
四、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參照)。
陳榮墩於本院審理期間死亡,並由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繼承及承受訴訟,業如前述,惟其等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詳本院卷㈠第173頁,本院卷㈡第220頁背面),被上訴人乃追加請求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陳榮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詳本院卷㈢第8、28頁),此為被上訴人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之先行要件,應認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上訴人方面,除上訴人陳正雄、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下稱國財署中區分署)、陳漢鐘外,其餘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五所示。
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之耕地。
系爭土地並未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6項規定,訴請法院合併分割,並同意上訴人陳正雄主張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及兩造依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上訴人抗辯:
(一)上訴人陳正雄、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陳漢鐘抗辯:主張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及兩造依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二)上訴人國財署中區分署:同意合併分割,若認國財署中區分署無需補償上訴人陳正雄,則同意上訴人陳正雄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
若需補償上訴人陳正雄,則希望維持原判決。
(三)上訴人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陳正灶、陳俊吉、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陳榮清、陳有順、陳有意、劉益興、劉寶爐、陳羅淑貞、龍陳鳳英、袁陳月英、陳俊合、陳正實、陳清水、陳秀月、陳秋文、陳秋展、陳秋璋、陳秋呈、林平和、林明灼、林明昇、林敬堯、林焜煜、林雪芳、林文偉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上訴人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前曾到庭抗辯:同意合併分割及依上訴人陳正雄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但原審委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聲公司)的鑑價結果偏離市場行情;
上訴人陳正灶、陳俊吉、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陳榮清、陳有順、陳有意、劉益興、劉寶爐、陳羅淑貞、龍陳鳳英、袁陳月英、陳正實前曾到庭抗辯:同意合併分割,對上訴人陳正雄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沒有意見;
上訴人陳俊合前曾到庭抗辯:主張地上物要補償,但沒有具體的分割方法;
上訴人陳清水、陳秀月前曾到庭抗辯:同意合併分割;
上訴人陳秋文、陳秋展、陳秋璋、陳秋呈、林平和、林明灼、林明昇、林敬堯、林焜煜、林雪芳、林文偉前曾到庭抗辯:同意合併分割,並為共有等語。
(四)其餘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判決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依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分割方法(參考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6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合併分割,兩造並依原判決附表四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上訴人陳正雄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兩造聲明如下:
(一)上訴人陳正雄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兩造並依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二)上訴人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陳漢鐘:未提上訴,但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兩造並依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三)上訴人國財署中區分署:未提上訴,若認國財署中區分署無需補償上訴人陳正雄,則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
若需補償上訴人陳正雄,則希望維持原判決。
(四)上訴人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陳正灶、陳俊吉、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陳榮清、陳有順、陳有意、劉益興、劉寶爐、陳羅淑貞、龍陳鳳英、袁陳月英、陳正實:未提上訴,但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
(五)上訴人陳俊合:未提上訴,主張地上物要補償,但沒有具體的分割方法。
(六)被上訴人㈠答辯聲明:同意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及兩造依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㈡追加聲明: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被繼承人陳榮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
惟原告如於本件訴訟中,請求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判決參照)。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原共有人陳榮墩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惟其等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登記等情,有陳榮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詳本院卷㈠第157、180至186頁),並經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到庭自陳屬實(詳本院卷㈠第173頁,卷㈡第220頁背面),因分割共有物係處分行為,被上訴人為分割共有土地,乃追加請求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其陳榮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其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五所示,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稽(詳本院卷㈤第2至200頁),且業經被上訴人及上訴人陳正雄、陳義雄、陳煜璋、陳煜峯、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陳俊吉、陳榮清、陳正實、陳賢德、陳有量、陳有結、陳有順、陳有意、劉益興、劉寶爐、羅陳志美、陳秋展、陳懷哲、國財署中區分署、陳俊賢、陳有結、陳漢鐘、陳正灶、陳俊吉、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陳羅淑貞、龍陳鳳英、袁陳月英同意合併分割,因其等應有部分合計逾各土地半數,已合於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
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既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被上訴人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定參照)。
是共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
經查:㈠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耕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或同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或同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如符合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之要件,即得與其他土地合併分割,且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不受0.25公頃之限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參照)。
再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且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1點亦有明文。
系爭土地均屬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有上訴人陳正雄、陳義雄、陳正灶、陳俊合、陳俊錫、陳俊賢、陳榮清、劉陳幸、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陳正實、陳俊吉、陳賢德、林賢源、被上訴人楊金勝及訴外人陳榮墩、陳炳榮、陳福來、陳文雄、陳火生、陳許春香等22人。
嗣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陳炳榮之繼承人為上訴人陳有結、陳有順、陳有意、陳羅淑貞;
陳福來之繼承人為上訴人劉益興、劉寶爐;
陳火生之繼承人為上訴人陳許綢、陳清水、陳清梅、陳金月、陳秀月、羅陳志美、陳順富、陳淑真、陳聰源、陳珮珊、陳秋林、陳秋文、陳秋展、陳秋璋、陳秋呈、陳懷哲、雷千慧、詹茂松、林詹美朮、詹鎰安、詹陳秀、詹才萱、詹聰柱、詹孫科、詹皓宇、詹皓州、羅文雄、羅麗鈴、蘇李民、李黃腰、李勝傑、李勝鴻、龍陳鳳英、袁陳月英、林平河、林明灼、林明昇、林敬堯、林焜煜、林雪芳、林文偉及訴外人詹圳等42人,皆因繼承或再轉繼承關係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另上訴人陳煜璋、陳煜峯、陳漢鐘則係基於買賣關係自原耕地共有人陳文雄、陳許春香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等情,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各共有人歷年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彙整表附卷可稽(詳本院卷㈡第12至203頁、卷㈢第42至241頁、卷㈣第67至107、109至115頁、卷㈤第2至200頁),可知系爭土地倘分割宗數未超過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共有人數者,除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外,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亦不受0.25公頃之限制。
㈡系爭土地位於彰化縣○○鄉市區以南,屬都市計畫範圍外的土地,區域特性屬農業發展區,其鄰近主要土地利用情形為農業使用,近鄰公共設施有國小、社區活動中心,系爭土地大致上面鄰區域主要道路中山路,交通便利性尚可,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系爭土地內特定範圍,或種植作物、或建築房舍使用等情,有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原審勘驗測量筆錄、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04年10月1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詳本院卷㈡第12至203頁、卷㈤第2至200頁,原審卷㈠第5頁、卷㈡199至201、22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可認定。
經本院對照上訴人陳正雄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與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分割方法(即原判決附圖及附表三)相互對照,除上訴人陳正雄、陳煜璋、陳煜峯所分得之土地稍有變動,及分割後之共有道路由原分割成5筆減縮為2筆,並由兩造按分割前之應有部分維持共有,共有關係更為單純外,其餘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之位置、面積、地形及臨路狀況等,均大致相同,且被上訴人及上訴人陳俊賢、陳有結、羅陳志美、陳懷哲、陳漢鐘、國財署中區分署、陳煜峯、陳煜璋、陳義雄、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陳正灶、陳俊吉、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陳榮清、陳有順、陳有意、劉益興、劉寶爐、陳羅淑貞、龍陳鳳英、袁陳月英、陳正實均同意上訴人陳正雄所提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詳本院卷㈠第44至45頁、卷㈡第218至219頁、卷㈢第27至28頁、卷㈣第137至138、180至183頁、卷㈥第22至25頁),且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進行分割,可分割為36筆土地(含2筆共有道路),其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之共有人數,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亦有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9年5月19日員地二字第1090003166號回函在卷可佐(詳本院卷第㈣第2頁),其分割方法係依各共有人使用現況位置分配,各坵塊地形大致方正完整,有利於土地使用,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均得對外通行聯絡,並無交通不利或形成袋地的情形,符合經濟及公平原則。
是在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本院認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確係符合共有人全體利益之分割方法。
(四)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判決參照)。
系爭土地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後,各共有人雖大致按其應有部分之面積受分配(惟仍有作部分調整),但分配位置、臨路面寬等條件並不相同,均會影響分割後土地之價值,而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縱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情形,自有以金錢補償之必要。
至於互為補償之價金,原審雖曾囑託華聲公司依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分割方法,鑑定兩造於分割後所分得之土地價值,有該公司所提出勘察日期106年10月19日之估價報告書、補充鑑定報告書附於卷外可佐,然因本件分割方法既經本院認定應改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宜,業如前述,各共有人實際分得土地之位置、面積、臨路狀況、共有道路維持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比例等個別條件,已與原審鑑定所參考之分割方法略有變動,而有重新鑑定之必要,經本院再次囑託華聲公司依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鑑定兩造所得土地之價值,經其依比較法之估價方法,採用路線價之方式進行地價評估,並選定附表二所示編號A21作為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及調整地價之各項因素評比之標準宗地,求得其各宗地之適當價格,同時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前、後地價之差異評估其找補金額,鑑定結果兩造應相互補償金額詳如附表六所示,有華聲公司提出勘察日期108年10月22日之估價報告書、補充鑑定報告書附於卷外可參,堪認華聲公司已就其評估依據、評估過程及計算為詳細說明,應屬可採。
惟因依附表六所示應受補償之上訴人陳正雄已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表示同意放棄受補償之權利,其他共有人應補償上訴人陳正雄部分,都可以不用補償(詳本院卷㈥第24頁),本院認為此為上訴人陳正雄自願放棄個人受補償權利,不僅未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且有利於原應補償上訴人陳正雄之其他共有人,復為其他到庭之共有人所同意,本於處分權主義,自應予以尊重,是調整後認兩造間應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為金錢補償或連帶補償。
(五)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共有人雷詹選死亡後,其所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係由其全體繼承人即上訴人雷蕙菁、雷蕙禎、雷千慧、雷畫森繼承而公同共有,並由雷蕙菁、雷蕙禎、雷千慧、雷畫森於原審承受訴訟,其等嗣雖為遺產分割,並由上訴人雷千慧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就上開雷詹選所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單獨登記為所有權人,然上訴人雷蕙菁、雷蕙禎、雷畫森原公同共有之潛在應繼分,既因遺產分割而由上訴人雷千慧所繼承,上訴人雷千慧復未就此聲請承當訴訟,依上開說明,本判決就上訴人雷蕙菁、雷蕙禎、雷畫森部分,對上訴人雷千慧亦有效力,附此說明。
(六)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系爭土地於合併分割前,尚有部分土地經訴外人陳榮墩設定予彰化縣○○鄉農會最高限額600萬元抵押權,迄未塗銷,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詳本院卷㈤第18、36、37、54、55、72、90、108、128、145、163、181、182、199頁),該抵押權人業經本院告知訴訟,然均未到庭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其抵押權依法應移存於陳榮墩之繼承人即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所分得部分,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陳維科、陳惠玲、陳姝瑾應就其陳榮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系爭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表二所示,兩造並應按附表三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審判決就系爭土地所為合併分割之方法及金錢補償,既有未洽,自應全部廢棄改判,上訴人就原審判決聲明不服,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或連帶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及上訴均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附表一:(陳榮墩之繼承人即陳維科等3人應辦理繼承之範圍)┌──┬─────────────┬─────┬────┬────────┐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 │
│ │ │(平方公尺)│ │ │
├──┼─────────────┼─────┼────┼────────┤
│ 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 │7428.37 │陳榮墩 │ 7448/144990 │
├──┼─────────────┼─────┼────┼────────┤
│ 2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98.21 │陳榮墩 │ 719/14499 │
├──┼─────────────┼─────┼────┼────────┤
│ 3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50.04 │陳榮墩 │ 719/14499 │
├──┼─────────────┼─────┼────┼────────┤
│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0.03 │陳榮墩 │ 719/14499 │
├──┼─────────────┼─────┼────┼────────┤
│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64.89 │陳榮墩 │ 719/14499 │
├──┼─────────────┼─────┼────┼────────┤
│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564.54 │陳榮墩 │ 719/14499 │
├──┼─────────────┼─────┼────┼────────┤
│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55.05 │陳榮墩 │ 719/14499 │
├──┼─────────────┼─────┼────┼────────┤
│ 8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22.59 │陳榮墩 │ 719/14499 │
├──┼─────────────┼─────┼────┼────────┤
│ 9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3026.87 │陳榮墩 │ 719/14499 │
├──┼─────────────┼─────┼────┼────────┤
│ 10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266.35 │陳榮墩 │ 719/14499 │
├──┼─────────────┼─────┼────┼────────┤
│ 1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86.11 │陳榮墩 │ 719/14499 │
└──┴─────────────┴─────┴────┴────────┘
附表二:(參考附圖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9年10月2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 │分得之土地│ 面 積 │ 備 註 │
│ │ │ │(位置編號)│(平方公尺)│ │
├──┼────────────┼───────┼─────┼─────┼──────┤
│ 1 │ 陳有順 │ 1/1 │A1 │56.41 │ │
│ │ ├───────┼─────┼─────┤ │
│ │ │ 1/1 │A3-1 │105 │ │
│ │ ├───────┼─────┼─────┤ │
│ │ │ 1/1 │A9 │63.77 │ │
├──┼────────────┼───────┼─────┼─────┼──────┤
│ 2 │ 陳有結 │ 1/1 │A1-1 │56.40 │ │
│ │ ├───────┼─────┼─────┤ │
│ │ │ 1/1 │A2 │109.50 │ │
│ │ ├───────┼─────┼─────┤ │
│ │ │ 1/1 │A8 │58.77 │ │
├──┼────────────┼───────┼─────┼─────┼──────┤
│ 3 │ 陳有意 │ 1/1 │A1-3 │56.40 │ │
│ │ ├───────┼─────┼─────┤ │
│ │ │ 1/1 │A3 │94.41 │ │
│ │ ├───────┼─────┼─────┤ │
│ │ │ 1/1 │A10 │69.06 │ │
├──┼────────────┼───────┼─────┼─────┼──────┤
│ 4 │ 陳羅淑貞 │ 1/1 │A1-2 │56.40 │ │
│ │ ├───────┼─────┼─────┤ │
│ │ │ 1/1 │A4 │105.74 │ │
│ │ ├───────┼─────┼─────┤ │
│ │ │ 1/1 │A11 │63.48 │ │
├──┼────────────┼───────┼─────┼─────┼──────┤
│ 5 │ 劉陳幸 │ 1/1 │A5 │405.2 │ │
├──┼────────────┼───────┼─────┼─────┼──────┤
│ 6 │ 陳有意 │ 1/5 │A6 │110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陳有結 │ 1/5 │ │ │ │
│ ├────────────┼───────┤ │ │ │
│ │ 陳有順 │ 1/5 │ │ │ │
│ ├────────────┼───────┤ │ │ │
│ │ 陳羅淑貞 │ 1/5 │ │ │ │
│ ├────────────┼───────┤ │ │ │
│ │ 劉陳幸 │ 1/5 │ │ │ │
├──┼────────────┼───────┼─────┼─────┼──────┤
│ 7 │陳榮墩(應由陳維科、陳惠│ 1/1 │A7 │607.06 │ │
│ │玲、陳姝瑾就陳榮墩所遺土│ │ │ │ │
│ │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 │ │ │ │
│ │承登記後再辦理分割登記)│ │ │ │ │
├──┼────────────┼───────┼─────┼─────┼──────┤
│ 8 │ 陳榮清 │ 1/1 │A12 │83.54 │ │
├──┼────────────┼───────┼─────┼─────┼──────┤
│ 9 │ 楊金勝 │ 1/1 │A13 │1345.77 │ │
├──┼────────────┼───────┼─────┼─────┼──────┤
│ 10 │ 陳宏澤 │ 1/3 │A14 │603.33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陳宏伯 │ 1/3 │ │ │ │
│ ├────────────┼───────┤ │ │ │
│ │ 陳宏煒 │ 1/3 │ │ │ │
├──┼────────────┼───────┼─────┼─────┼──────┤
│ 11 │ 陳煜峯 │ 1/1 │A15 │63.32 │ │
│ │ ├───────┼─────┼─────┤ │
│ │ │ 1/1 │A16 │837.73 │ │
├──┼────────────┼───────┼─────┼─────┼──────┤
│ 12 │ 陳正雄 │ 1/1 │A17 │2385.44 │ │
├──┼────────────┼───────┼─────┼─────┼──────┤
│ 13 │ 陳煜璋 │ 1/1 │A18 │901.05 │ │
├──┼────────────┼───────┼─────┼─────┼──────┤
│ 14 │ 陳義雄 │ 1/1 │A19 │438.71 │ │
├──┼────────────┼───────┼─────┼─────┼──────┤
│ 15 │ 陳正灶 │ 1/1 │A20 │785.24 │ │
├──┼────────────┼───────┼─────┼─────┼──────┤
│ 16 │ 陳正實 │ 1/1 │A21 │574.84 │ │
├──┼────────────┼───────┼─────┼─────┼──────┤
│ 17 │ 陳秋文 │ 1/8 │A22 │192.08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陳秋展 │ 1/8 │ │ │ │
│ ├────────────┼───────┤ │ │ │
│ │ 陳秋璋 │ 1/8 │ │ │ │
│ ├────────────┼───────┤ │ │ │
│ │ 陳秋呈 │ 1/8 │ │ │ │
│ ├────────────┼───────┤ │ │ │
│ │ 林平河 │ 1/14 │ │ │ │
│ ├────────────┼───────┤ │ │ │
│ │ 林明灼 │ 1/14 │ │ │ │
│ ├────────────┼───────┤ │ │ │
│ │ 林明昇 │ 1/14 │ │ │ │
│ ├────────────┼───────┤ │ │ │
│ │ 林敬堯 │ 1/14 │ │ │ │
│ ├────────────┼───────┤ │ │ │
│ │ 林雪芳 │ 1/14 │ │ │ │
│ ├────────────┼───────┤ │ │ │
│ │ 林文偉 │ 1/14 │ │ │ │
│ ├────────────┼───────┤ │ │ │
│ │ 林焜煜 │ 1/14 │ │ │ │
├──┼────────────┼───────┼─────┼─────┼──────┤
│ 18 │ 陳懷哲 │ 1/3 │A23 │288.12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龍陳鳳英 │ 1/3 │ │ │ │
│ ├────────────┼───────┤ │ │ │
│ │ 袁陳月英 │ 1/3 │ │ │ │
├──┼────────────┼───────┼─────┼─────┼──────┤
│ 19 │ 陳許綢 │ 8461/38415 │A24 │384.15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陳清水 │ 400/38415 │ │ │ │
│ ├────────────┼───────┤ │ │ │
│ │ 陳清海 │ 400/38415 │ │ │ │
│ ├────────────┼───────┤ │ │ │
│ │ 陳金月 │ 400/38415 │ │ │ │
│ ├────────────┼───────┤ │ │ │
│ │ 陳秀月 │ 400/38415 │ │ │ │
│ ├────────────┼───────┤ │ │ │
│ │ 陳順富 │ 1922/38415 │ │ │ │
│ ├────────────┼───────┤ │ │ │
│ │ 陳淑真 │ 1922/38415 │ │ │ │
│ ├────────────┼───────┤ │ │ │
│ │ 陳聰源 │ 1922/38415 │ │ │ │
│ ├────────────┼───────┤ │ │ │
│ │ 陳珮珊 │ 1922/38415 │ │ │ │
│ ├────────────┼───────┤ │ │ │
│ │ 陳秋林 │ 1922/38415 │ │ │ │
│ ├────────────┼───────┤ │ │ │
│ │詹圳(應由詹邱如花、詹豐│ 1372/38415 │ │ │ │
│ │澤、詹蕙名、詹昌達、詹蕙│ │ │ │ │
│ │帆、詹瑰娟、詹雯淋、詹順│ │ │ │ │
│ │喜就詹圳所遺土地之所有權│ │ │ │ │
│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再│ │ │ │ │
│ │辦理分割登記) │ │ │ │ │
│ ├────────────┼───────┤ │ │ │
│ │雷千慧(原為雷蕙菁、雷蕙│ 1372/38415 │ │ │ │
│ │禎、雷千慧、雷畫森公同共│ │ │ │ │
│ │有,已辦理遺產分割,由雷│ │ │ │ │
│ │千慧單獨取得雷詹選所遺土│ │ │ │ │
│ │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 │ │ │ │ │
│ ├────────────┼───────┤ │ │ │
│ │ 詹茂松 │ 1372/38415 │ │ │ │
│ ├────────────┼───────┤ │ │ │
│ │ 林詹美朮 │ 1372/38415 │ │ │ │
│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1372/38415 │ │ │ │
│ │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 詹陳秀 │ 228/38415 │ │ │ │
│ ├────────────┼───────┤ │ │ │
│ │ 詹才萱 │ 228/38415 │ │ │ │
│ ├────────────┼───────┤ │ │ │
│ │ 詹聰柱 │ 228/38415 │ │ │ │
│ ├────────────┼───────┤ │ │ │
│ │ 詹孫科 │ 228/38415 │ │ │ │
│ ├────────────┼───────┤ │ │ │
│ │ 詹皓宇 │ 228/38415 │ │ │ │
│ ├────────────┼───────┤ │ │ │
│ │ 詹皓州 │ 228/38415 │ │ │ │
│ ├────────────┼───────┤ │ │ │
│ │ 羅文雄 │ 457/38415 │ │ │ │
│ ├────────────┼───────┤ │ │ │
│ │ 羅麗鈴 │ 457/38415 │ │ │ │
│ ├────────────┼───────┤ │ │ │
│ │ 蘇李民 │ 4802/38415 │ │ │ │
│ ├────────────┼───────┤ │ │ │
│ │ 李黃腰 │ 1600/38415 │ │ │ │
│ ├────────────┼───────┤ │ │ │
│ │ 李勝傑 │ 1600/38415 │ │ │ │
│ ├────────────┼───────┤ │ │ │
│ │ 李勝鴻 │ 1600/38415 │ │ │ │
├──┼────────────┼───────┼─────┼─────┼──────┤
│ 20 │ 陳俊吉 │11406/47546 │A25 │475.46 │維持分別共有│
│ ├────────────┼───────┤ │ │ │
│ │ 陳俊合 │11406/47546 │ │ │ │
│ ├────────────┼───────┤ │ │ │
│ │ 陳俊錫 │11406/47546 │ │ │ │
│ ├────────────┼───────┤ │ │ │
│ │ 陳俊賢 │11406/47546 │ │ │ │
│ ├────────────┼───────┤ │ │ │
│ │ 羅陳志美 │ 1922/47546 │ │ │ │
├──┼────────────┼───────┼─────┼─────┼──────┤
│ 21 │ 陳賢德 │ 1/1 │A26 │189.72 │ │
├──┼────────────┼───────┼─────┼─────┼──────┤
│ 22 │ 林賢源 │ 1/1 │A27 │189.72 │ │
├──┼────────────┼───────┼─────┼─────┼──────┤
│ 23 │ 陳漢鐘 │ 1/1 │A28 │65.10 │ │
├──┼────────────┼───────┼─────┼─────┼──────┤
│ 24 │ 劉益興 │ 1/1 │A29 │81.47 │ │
├──┼────────────┼───────┼─────┼─────┼──────┤
│ 25 │ 劉寶爐 │ 1/1 │A29-1 │81.47 │ │
├──┼────────────┼───────┼─────┼─────┼──────┤
│ 26 │陳正雄、陳義雄、陳正灶、│參附表四所示各│A30 │253.20 │維持分別共有│
│ │陳俊合、陳俊錫、陳俊賢、│共有人應有部分│ │ │ │
│ │陳榮墩(應由陳維科、陳惠│比例 │ │ │ │
│ │玲、陳姝瑾就陳榮墩所遺土│ │ │ │ │
│ │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 │ │ │ │
│ │承登記後再辦理分割登記)│ │ │ │ │
│ │、陳榮清、劉陳幸、楊金勝│ │ │ │ │
│ │、陳宏澤、陳宏伯、陳宏煒│ │ │ │ │
│ │、陳有結、陳有順、陳有意│ │ │ │ │
│ │、劉益興、劉寶爐、陳煜璋│ │ │ │ │
│ │、陳煜峯、陳許綢、陳清水│ │ │ │ │
│ │、陳清梅、陳金月、陳秀月├───────┼─────┼─────┼──────┤
│ │、羅陳志美、陳順富、陳淑│參附表四所示各│A31 │155.99 │維持分別共有│
│ │真、陳聰源、陳珮珊、陳秋│共有人應有部分│ │ │ │
│ │林、陳秋文、陳秋展、陳秋│比例 │ │ │ │
│ │璋、陳秋呈、陳懷哲、詹圳│ │ │ │ │
│ │(應由詹邱如花、詹豐澤、│ │ │ │ │
│ │詹蕙名、詹昌達、詹蕙帆、│ │ │ │ │
│ │詹瑰娟、詹雯淋、詹順喜就│ │ │ │ │
│ │詹圳所遺土地之所有權應有│ │ │ │ │
│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 │ │ │ │
│ │分割登記)、雷千慧(原為│ │ │ │ │
│ │雷蕙菁、雷蕙禎、雷千慧、│ │ │ │ │
│ │雷畫森公同共有,已辦理遺│ │ │ │ │
│ │產分割,由雷千慧單獨取得│ │ │ │ │
│ │雷詹選所遺土地之所有權應│ │ │ │ │
│ │有部分)、詹茂松、林詹美│ │ │ │ │
│ │朮、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 │ │ │ │
│ │分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 │ │ │ │
│ │、詹陳秀、詹才萱、詹聰柱│ │ │ │ │
│ │、詹孫科、詹皓宇、詹皓州│ │ │ │ │
│ │、羅文雄、羅麗鈴、蘇李民│ │ │ │ │
│ │、李黃腰、李勝傑、李勝鴻│ │ │ │ │
│ │、龍陳鳳英、袁陳月英、林│ │ │ │ │
│ │平河、林明灼、林明昇、林│ │ │ │ │
│ │敬堯、林焜煜、林雪芳、林│ │ │ │ │
│ │文偉、陳正實、陳漢鐘、陳│ │ │ │ │
│ │羅淑貞、陳俊吉、陳賢德、│ │ │ │ │
│ │林賢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12,393.15 │ │
└─────────────────────────────┴─────┴──────┘
附表三:(金額:新臺幣/元)
┌─────┬─────────────────────────────────────────────────────────────┬─────┐
│ │ 受補償人 │ │
│ 應補償人 ├─────┬─────┬────┬────┬────┬────┬────┬────┬────┬────┬────┬────┤受補償金額│
│ │陳正雄 │陳榮墩(即│劉陳幸 │陳有結 │陳有順 │陳有意 │劉益興 │劉寶爐 │陳漢鐘 │陳羅淑貞│陳賢德 │林賢源 │合 計│
│ │ │陳維科、陳│ │ │ │ │ │ │ │ │ │ │ │
│ │ │惠玲、陳姝│ │ │ │ │ │ │ │ │ │ │ │
│ │ │瑾) │ │ │ │ │ │ │ │ │ │ │ │
├─────┼─────┼─────┼────┼────┼────┼────┼────┼────┼────┼────┼────┼────┼─────┤
│陳義雄 │0 │30,333 │18,410 │8,672 │8,653 │9,063 │16,676 │17,612 │3,018 │28,130 │9,261 │9,261 │396,864 │
├─────┼─────┼─────┼────┼────┼────┼────┼────┼────┼────┼────┼────┼────┼─────┤
│陳正灶 │0 │48,136 │29,216 │13,762 │13,732 │14,382 │26,464 │27,949 │4,789 │44,640 │14,697 │14,697 │629,800 │
├─────┼─────┼─────┼────┼────┼────┼────┼────┼────┼────┼────┼────┼────┼─────┤
│陳俊合 │0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俊錫 │0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俊賢 │0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榮清 │0 │21,336 │12,950 │6,100 │6,086 │6,375 │11,730 │12,388 │2,123 │19,787 │6,514 │6,514 │279,154 │
├─────┼─────┼─────┼────┼────┼────┼────┼────┼────┼────┼────┼────┼────┼─────┤
│楊金勝 │0 │243,320 │147,687 │69,559 │69,411 │72,701 │133,770 │141,280 │24,214 │225,655 │74,293 │74,293 │3,183,592 │
├─────┼─────┼─────┼────┼────┼────┼────┼────┼────┼────┼────┼────┼────┼─────┤
│陳宏澤 │0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2 │
├─────┼─────┼─────┼────┼────┼────┼────┼────┼────┼────┼────┼────┼────┼─────┤
│陳宏伯 │0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1 │
├─────┼─────┼─────┼────┼────┼────┼────┼────┼────┼────┼────┼────┼────┼─────┤
│陳宏煒 │0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1 │
├─────┼─────┼─────┼────┼────┼────┼────┼────┼────┼────┼────┼────┼────┼─────┤
│陳煜璋 │0 │192,180 │116,642 │54,943 │54,822 │57,420 │105,653 │111,584 │19,120 │178,223 │58,676 │58,676 │2,514,417 │
├─────┼─────┼─────┼────┼────┼────┼────┼────┼────┼────┼────┼────┼────┼─────┤
│陳煜峯 │0 │189,354 │114,927 │54,135 │54,016 │56,576 │104,099 │109,943 │18,839 │175,602 │57,813 │57,813 │2,477,443 │
├─────┼─────┼─────┼────┼────┼────┼────┼────┼────┼────┼────┼────┼────┼─────┤
│陳許綢 │0 │10,805 │6,558 │3,089 │3,082 │3,228 │5,940 │6,273 │1,075 │10,020 │3,299 │3,299 │141,363 │
├─────┼─────┼─────┼────┼────┼────┼────┼────┼────┼────┼────┼────┼────┼─────┤
│陳清水 │0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清海 │0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金月 │0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秀月 │0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羅陳志美 │0 │2,512 │1,525 │718 │717 │751 │1,381 │1,459 │250 │2,330 │767 │767 │32,866 │
├─────┼─────┼─────┼────┼────┼────┼────┼────┼────┼────┼────┼────┼────┼─────┤
│陳順富 │0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淑真 │0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聰源 │0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珮珊 │0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秋林 │0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秋文 │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3 │
├─────┼─────┼─────┼────┼────┼────┼────┼────┼────┼────┼────┼────┼────┼─────┤
│陳秋展 │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秋璋 │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秋呈 │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懷哲 │0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詹圳(即由│0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詹邱如花、│ │ │ │ │ │ │ │ │ │ │ │ │ │
│詹豐澤、詹│ │ │ │ │ │ │ │ │ │ │ │ │ │
│蕙名、詹昌│ │ │ │ │ │ │ │ │ │ │ │ │ │
│達、詹蕙帆│ │ │ │ │ │ │ │ │ │ │ │ │ │
│、詹瑰娟、│ │ │ │ │ │ │ │ │ │ │ │ │ │
│詹雯淋、詹│ │ │ │ │ │ │ │ │ │ │ │ │ │
│順喜連帶補│ │ │ │ │ │ │ │ │ │ │ │ │ │
│償右列共有│ │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雷千慧(即│0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雷蕙菁、雷│ │ │ │ │ │ │ │ │ │ │ │ │ │
│蕙禎、雷千│ │ │ │ │ │ │ │ │ │ │ │ │ │
│慧、雷畫森│ │ │ │ │ │ │ │ │ │ │ │ │ │
│連帶補償右│ │ │ │ │ │ │ │ │ │ │ │ │ │
│列共有人)│ │ │ │ │ │ │ │ │ │ │ │ │ │
├─────┼─────┼─────┼────┼────┼────┼────┼────┼────┼────┼────┼────┼────┼─────┤
│詹茂松 │0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
│林詹美朮 │0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
│財政部國有│0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財產署中區│ │ │ │ │ │ │ │ │ │ │ │ │ │
│分署即詹鎰│ │ │ │ │ │ │ │ │ │ │ │ │ │
│安之遺產管│ │ │ │ │ │ │ │ │ │ │ │ │ │
│理人 │ │ │ │ │ │ │ │ │ │ │ │ │ │
├─────┼─────┼─────┼────┼────┼────┼────┼────┼────┼────┼────┼────┼────┼─────┤
│詹陳秀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才萱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聰柱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孫科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皓宇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皓州 │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羅文雄 │0 │584 │354 │167 │167 │174 │321 │339 │58 │541 │178 │178 │7,639 │
├─────┼─────┼─────┼────┼────┼────┼────┼────┼────┼────┼────┼────┼────┼─────┤
│羅麗鈴 │0 │584 │354 │167 │167 │174 │321 │339 │58 │541 │178 │178 │7,639 │
├─────┼─────┼─────┼────┼────┼────┼────┼────┼────┼────┼────┼────┼────┼─────┤
│蘇李民 │0 │6,123 │3,716 │1,751 │1,747 │1,829 │3,366 │3,555 │609 │5,678 │1,870 │1,870 │80,113 │
├─────┼─────┼─────┼────┼────┼────┼────┼────┼────┼────┼────┼────┼────┼─────┤
│李黃腰 │0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李勝傑 │0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李勝鴻 │0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龍陳鳳英 │0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袁陳月英 │0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林平河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明灼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明昇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敬堯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焜煜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雪芳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文偉 │0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陳正實 │0 │74,549 │45,247 │21,313 │21,266 │22,274 │40,984 │43,285 │7,417 │69,135 │22,761 │22,761 │975,374 │
├─────┼─────┼─────┼────┼────┼────┼────┼────┼────┼────┼────┼────┼────┼─────┤
│陳俊吉 │0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應補償金額│0 │1,025,500 │622,420 │293,182 │292,538 │306,404 │563,781 │595,428 │102,029 │951,024 │313,105 │313,105 │13,417,320│
│合 計│ │ │ │ │ │ │ │ │ │ │ │ │ │
└─────┴─────┴─────┴────┴────┴────┴────┴────┴────┴────┴────┴────┴────┴─────┘
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40、169、170、173、174、175、176、179、180、192、193地號│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備 註 │
├──┼───────────┼─────────────────┼─────────┤
│ 1 │ 陳正雄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 │ 陳義雄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3 │ 陳正灶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4 │ 陳俊合 │ 68995/0000000 │ │
├──┼───────────┼─────────────────┼─────────┤
│ 5 │ 陳俊錫 │ 68995/0000000 │ │
├──┼───────────┼─────────────────┼─────────┤
│ 6 │ 陳俊賢 │ 68995/0000000 │ │
├──┼───────────┼─────────────────┼─────────┤
│ 7 │陳榮墩(即陳維科、陳惠│ │ │
│ │玲、陳姝瑾)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
│ │ │ │ │
├──┼───────────┼─────────────────┼─────────┤
│ 8 │ 陳榮清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9 │ 劉陳幸 │ 476/14499 │ │
├──┼───────────┼─────────────────┼─────────┤
│ 10 │ 楊金勝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1 │ 陳宏澤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2 │ 陳宏伯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3 │ 陳宏煒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4 │ 陳有結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5 │ 陳有順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6 │ 陳有意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7 │ 劉益興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8 │ 劉寶爐 │ 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19 │ 陳煜璋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0 │ 陳煜峯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21 │ 陳許綢 │ 21497/0000000 │ │
├──┼───────────┼─────────────────┼─────────┤
│ 22 │ 陳清水 │ 1162/0000000 │ │
├──┼───────────┼─────────────────┼─────────┤
│ 23 │ 陳清梅 │ 1162/0000000 │ │
├──┼───────────┼─────────────────┼─────────┤
│ 24 │ 陳金月 │ 1162/0000000 │ │
├──┼───────────┼─────────────────┼─────────┤
│ 25 │ 陳秀月 │ 1162/0000000 │ │
├──┼───────────┼─────────────────┼─────────┤
│ 26 │ 羅陳志美 │ 1162/724950 │ │
├──┼───────────┼─────────────────┼─────────┤
│ 27 │ 陳順富 │ 1162/724950 │ │
├──┼───────────┼─────────────────┼─────────┤
│ 28 │ 陳淑真 │ 1162/724950 │ │
├──┼───────────┼─────────────────┼─────────┤
│ 29 │ 陳聰源 │ 1162/724950 │ │
├──┼───────────┼─────────────────┼─────────┤
│ 30 │ 陳珮珊 │ 1162/724950 │ │
├──┼───────────┼─────────────────┼─────────┤
│ 31 │ 陳秋林 │ 1162/724950 │ │
├──┼───────────┼─────────────────┼─────────┤
│ 32 │ 陳秋文 │ 1162/579960 │ │
├──┼───────────┼─────────────────┼─────────┤
│ 33 │ 陳秋展 │ 1162/579960 │ │
├──┼───────────┼─────────────────┼─────────┤
│ 34 │ 陳秋璋 │ 1162/579960 │ │
├──┼───────────┼─────────────────┼─────────┤
│ 35 │ 陳秋呈 │ 1162/579960 │ │
├──┼───────────┼─────────────────┼─────────┤
│ 36 │ 陳懷哲 │ 1162/144990 │ │
├──┼───────────┼─────────────────┼─────────┤
│ │詹圳(即詹邱如花、詹豐│ │ │
│ 37 │澤、詹蕙名、詹昌達、詹│ 1162/0000000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
│ │蕙帆、詹瑰娟、詹雯淋、│ │ │
│ │詹順喜) │ │ │
├──┼───────────┼─────────────────┼─────────┤
│ 38 │雷千慧(即雷蕙菁、雷蕙│ 1162/0000000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
│ │禎、雷千慧、雷畫森) │ │ │
├──┼───────────┼─────────────────┼─────────┤
│ 39 │ 詹茂松 │ 1162/0000000 │ │
├──┼───────────┼─────────────────┼─────────┤
│ 40 │ 林詹美朮 │ 1162/0000000 │ │
├──┼───────────┼─────────────────┼─────────┤
│ 4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 1162/0000000 │ │
│ │署即詹鎰安之遺產管理人│ │ │
├──┼───────────┼─────────────────┼─────────┤
│ 42 │ 詹陳秀 │ 1162/0000000 │ │
├──┼───────────┼─────────────────┼─────────┤
│ 43 │ 詹才萱 │ 1162/0000000 │ │
├──┼───────────┼─────────────────┼─────────┤
│ 44 │ 詹聰柱 │ 1162/0000000 │ │
├──┼───────────┼─────────────────┼─────────┤
│ 45 │ 詹孫科 │ 1162/0000000 │ │
├──┼───────────┼─────────────────┼─────────┤
│ 46 │ 詹皓宇 │ 1162/0000000 │ │
├──┼───────────┼─────────────────┼─────────┤
│ 47 │ 詹皓州 │ 1162/0000000 │ │
├──┼───────────┼─────────────────┼─────────┤
│ 48 │ 羅文雄 │ 1162/0000000 │ │
├──┼───────────┼─────────────────┼─────────┤
│ 49 │ 羅麗鈴 │ 1162/0000000 │ │
├──┼───────────┼─────────────────┼─────────┤
│ 50 │ 蘇李民 │ 1162/289980 │ │
├──┼───────────┼─────────────────┼─────────┤
│ 51 │ 李黃腰 │ 1162/869940 │ │
├──┼───────────┼─────────────────┼─────────┤
│ 52 │ 李勝傑 │ 1162/869940 │ │
├──┼───────────┼─────────────────┼─────────┤
│ 53 │ 李勝鴻 │ 1162/869940 │ │
├──┼───────────┼─────────────────┼─────────┤
│ 54 │ 龍陳鳳英 │ 1162/144990 │ │
├──┼───────────┼─────────────────┼─────────┤
│ 55 │ 袁陳月英 │ 1162/144990 │ │
├──┼───────────┼─────────────────┼─────────┤
│ 56 │ 林平河 │ 1162/0000000 │ │
├──┼───────────┼─────────────────┼─────────┤
│ 57 │ 林明灼 │ 1162/0000000 │ │
├──┼───────────┼─────────────────┼─────────┤
│ 58 │ 林明昇 │ 1162/0000000 │ │
├──┼───────────┼─────────────────┼─────────┤
│ 59 │ 林敬堯 │ 1162/0000000 │ │
├──┼───────────┼─────────────────┼─────────┤
│ 60 │ 林焜煜 │ 1162/0000000 │ │
├──┼───────────┼─────────────────┼─────────┤
│ 61 │ 林雪芳 │ 1162/0000000 │ │
├──┼───────────┼─────────────────┼─────────┤
│ 62 │ 林文偉 │ 1162/0000000 │ │
├──┼───────────┼─────────────────┼─────────┤
│ 63 │ 陳正實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4 │ 陳漢鐘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5 │ 陳羅淑貞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6 │ 陳俊吉 │ 13799/0000000 │ │
├──┼───────────┼─────────────────┼─────────┤
│ 67 │ 陳賢德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68 │ 林賢源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五:
┌─────────────────────────────────────────────────────────────────────────────────────────────┐
│土地坐落:彰化縣○○鄉○○段 │
├─────┬───────┬───────┬───────┬───────┬───────┬───────┬───────┬───────┬───────┬───────┬───────┤
│共有人姓名│40地號 │169地號 │170地號 │173地號 │174地號 │175地號 │176地號 │179地號 │180地號 │192地號 │193地號 │
├─────┼───────┼───────┼───────┼───────┼───────┼───────┼───────┼───────┼───────┼───────┼───────┤
│陳正雄 │2957/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2780/14499 │
├─────┼───────┼───────┼───────┼───────┼───────┼───────┼───────┼───────┼───────┼───────┼───────┤
│陳義雄 │544/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511/14499 │
├─────┼───────┼───────┼───────┼───────┼───────┼───────┼───────┼───────┼───────┼───────┼───────┤
│陳正灶 │1585/14499 │--------------│--------------│--------------│--------------│--------------│--------------│--------------│--------------│--------------│--------------│
├─────┼───────┼───────┼───────┼───────┼───────┼───────┼───────┼───────┼───────┼───────┼───────┤
│陳俊合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
├─────┼───────┼───────┼───────┼───────┼───────┼───────┼───────┼───────┼───────┼───────┼───────┤
│陳俊錫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
├─────┼───────┼───────┼───────┼───────┼───────┼───────┼───────┼───────┼───────┼───────┼───────┤
│陳俊賢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17/2148 │
├─────┼───────┼───────┼───────┼───────┼───────┼───────┼───────┼───────┼───────┼───────┼───────┤
│陳榮墩(即│7448/144990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719/14499 │
│陳維科、陳│ │ │ │ │ │ │ │ │ │ │ │
│惠玲、陳姝│ │ │ │ │ │ │ │ │ │ │ │
│瑾) │ │ │ │ │ │ │ │ │ │ │ │
├─────┼───────┼───────┼───────┼───────┼───────┼───────┼───────┼───────┼───────┼───────┼───────┤
│陳榮清 │100/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94/14499 │
├─────┼───────┼───────┼───────┼───────┼───────┼───────┼───────┼───────┼───────┼───────┼───────┤
│陳正實 │101/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1585/14499 │
├─────┼───────┼───────┼───────┼───────┼───────┼───────┼───────┼───────┼───────┼───────┼───────┤
│劉陳幸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476/14499 │
├─────┼───────┼───────┼───────┼───────┼───────┼───────┼───────┼───────┼───────┼───────┼───────┤
│陳賢德 │20/144990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
├─────┼───────┼───────┼───────┼───────┼───────┼───────┼───────┼───────┼───────┼───────┼───────┤
│林賢源 │20/144990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573/14499 │
├─────┼───────┼───────┼───────┼───────┼───────┼───────┼───────┼───────┼───────┼───────┼───────┤
│楊金勝 │1665/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863/14499 │863/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1610/14499 │
├─────┼───────┼───────┼───────┼───────┼───────┼───────┼───────┼───────┼───────┼───────┼───────┤
│陳宏澤 │748/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
├─────┼───────┼───────┼───────┼───────┼───────┼───────┼───────┼───────┼───────┼───────┼───────┤
│陳宏伯 │748/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
├─────┼───────┼───────┼───────┼───────┼───────┼───────┼───────┼───────┼───────┼───────┼───────┤
│陳宏煒 │748/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703/43497 │
├─────┼───────┼───────┼───────┼───────┼───────┼───────┼───────┼───────┼───────┼───────┼───────┤
│陳羅淑貞 │1228/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2308/72495 │1154/57996 │1154/57996 │
├─────┼───────┼───────┼───────┼───────┼───────┼───────┼───────┼───────┼───────┼───────┼───────┤
│陳有結 │1228/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72495 │1154/57996 │1154/57996 │
├─────┼───────┼───────┼───────┼───────┼───────┼───────┼───────┼───────┼───────┼───────┼───────┤
│陳有順 │1228/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72495 │1154/57996 │1154/57996 │
├─────┼───────┼───────┼───────┼───────┼───────┼───────┼───────┼───────┼───────┼───────┼───────┤
│陳有意 │1228/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57996 │1154/72495 │1154/57996 │1154/57996 │
├─────┼───────┼───────┼───────┼───────┼───────┼───────┼───────┼───────┼───────┼───────┼───────┤
│劉益興 │2196/144990 │--------------│--------------│--------------│--------------│--------------│--------------│--------------│--------------│--------------│--------------│
├─────┼───────┼───────┼───────┼───────┼───────┼───────┼───────┼───────┼───────┼───────┼───────┤
│劉寶爐 │2236/144990 │--------------│--------------│--------------│--------------│--------------│--------------│--------------│--------------│--------------│--------------│
├─────┼───────┼───────┼───────┼───────┼───────┼───────┼───────┼───────┼───────┼───────┼───────┤
│陳煜璋 │1117/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
├─────┼───────┼───────┼───────┼───────┼───────┼───────┼───────┼───────┼───────┼───────┼───────┤
│陳煜峯 │1117/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1050/14499 │
├─────┼───────┼───────┼───────┼───────┼───────┼───────┼───────┼───────┼───────┼───────┼───────┤
│陳許綢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21497/0000000 │
├─────┼───────┼───────┼───────┼───────┼───────┼───────┼───────┼───────┼───────┼───────┼───────┤
│陳清水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陳清海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陳金月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陳秀月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陳俊吉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13799/0000000 │
├─────┼───────┼───────┼───────┼───────┼───────┼───────┼───────┼───────┼───────┼───────┼───────┤
│陳俊合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俊錫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羅陳志美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俊賢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順富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淑真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聰源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珮珊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秋林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1162/724950 │
├─────┼───────┼───────┼───────┼───────┼───────┼───────┼───────┼───────┼───────┼───────┼───────┤
│陳秋文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
├─────┼───────┼───────┼───────┼───────┼───────┼───────┼───────┼───────┼───────┼───────┼───────┤
│陳秋展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
├─────┼───────┼───────┼───────┼───────┼───────┼───────┼───────┼───────┼───────┼───────┼───────┤
│陳秋璋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
├─────┼───────┼───────┼───────┼───────┼───────┼───────┼───────┼───────┼───────┼───────┼───────┤
│陳秋呈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1162/579960 │
├─────┼───────┼───────┼───────┼───────┼───────┼───────┼───────┼───────┼───────┼───────┼───────┤
│陳懷哲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
├─────┼───────┼───────┼───────┼───────┼───────┼───────┼───────┼───────┼───────┼───────┼───────┤
│詹圳(即詹│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邱如花、詹│ │ │ │ │ │ │ │ │ │ │ │
│順喜、詹豐│ │ │ │ │ │ │ │ │ │ │ │
│澤、詹蕙帆│ │ │ │ │ │ │ │ │ │ │ │
│、詹蕙名、│ │ │ │ │ │ │ │ │ │ │ │
│詹昌達、詹│ │ │ │ │ │ │ │ │ │ │ │
│瑰娟、詹雯│ │ │ │ │ │ │ │ │ │ │ │
│淋) │ │ │ │ │ │ │ │ │ │ │ │
├─────┼───────┼───────┼───────┼───────┼───────┼───────┼───────┼───────┼───────┼───────┼───────┤
│雷千慧(即│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雷蕙菁、雷│ │ │ │ │ │ │ │ │ │ │ │
│蕙禎、雷千│ │ │ │ │ │ │ │ │ │ │ │
│慧、雷畫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詹茂松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詹美朮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財政部國有│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財產署中區│ │ │ │ │ │ │ │ │ │ │ │
│分署即詹鎰│ │ │ │ │ │ │ │ │ │ │ │
│安之遺產管│ │ │ │ │ │ │ │ │ │ │ │
│理人 │ │ │ │ │ │ │ │ │ │ │ │
├─────┼───────┼───────┼───────┼───────┼───────┼───────┼───────┼───────┼───────┼───────┼───────┤
│詹陳秀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詹才萱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詹聰柱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詹孫科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詹皓宇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詹皓州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羅文雄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羅麗鈴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蘇李民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1162/289980 │
├─────┼───────┼───────┼───────┼───────┼───────┼───────┼───────┼───────┼───────┼───────┼───────┤
│李黃腰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
├─────┼───────┼───────┼───────┼───────┼───────┼───────┼───────┼───────┼───────┼───────┼───────┤
│李勝傑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
├─────┼───────┼───────┼───────┼───────┼───────┼───────┼───────┼───────┼───────┼───────┼───────┤
│李勝鴻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1162/869940 │
├─────┼───────┼───────┼───────┼───────┼───────┼───────┼───────┼───────┼───────┼───────┼───────┤
│龍陳鳳英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
├─────┼───────┼───────┼───────┼───────┼───────┼───────┼───────┼───────┼───────┼───────┼───────┤
│袁陳月英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1162/144990 │
├─────┼───────┼───────┼───────┼───────┼───────┼───────┼───────┼───────┼───────┼───────┼───────┤
│林平河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明灼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明昇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敬堯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焜煜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雪芳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林文偉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1162/0000000 │
├─────┼───────┼───────┼───────┼───────┼───────┼───────┼───────┼───────┼───────┼───────┼───────┤
│陳漢鐘 │48/14499 │--------------│--------------│--------------│747/14499 │747/14499 │--------------│--------------│--------------│--------------│--------------│
└─────┴───────┴───────┴───────┴───────┴───────┴───────┴───────┴───────┴───────┴───────┴───────┘
附表六:(金額:新臺幣/元)
┌─────┬─────────────────────────────────────────────────────────────┬─────┐
│ │ 受補償人 │ │
│ 應補償人 ├─────┬─────┬────┬────┬────┬────┬────┬────┬────┬────┬────┬────┤受補償金額│
│ │陳正雄 │陳榮墩(即│劉陳幸 │陳有結 │陳有順 │陳有意 │劉益興 │劉寶爐 │陳漢鐘 │陳羅淑貞│陳賢德 │林賢源 │合 計│
│ │ │陳維科、陳│ │ │ │ │ │ │ │ │ │ │ │
│ │ │惠玲、陳姝│ │ │ │ │ │ │ │ │ │ │ │
│ │ │瑾) │ │ │ │ │ │ │ │ │ │ │ │
├─────┼─────┼─────┼────┼────┼────┼────┼────┼────┼────┼────┼────┼────┼─────┤
│陳義雄 │237,775 │30,333 │18,410 │8,672 │8,653 │9,063 │16,676 │17,612 │3,018 │28,130 │9,261 │9,261 │396,864 │
├─────┼─────┼─────┼────┼────┼────┼────┼────┼────┼────┼────┼────┼────┼─────┤
│陳正灶 │377,336 │48,136 │29,216 │13,762 │13,732 │14,382 │26,464 │27,949 │4,789 │44,640 │14,697 │14,697 │629,800 │
├─────┼─────┼─────┼────┼────┼────┼────┼────┼────┼────┼────┼────┼────┼─────┤
│陳俊合 │117,012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俊錫 │117,012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俊賢 │117,012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陳榮清 │167,251 │21,336 │12,950 │6,100 │6,086 │6,375 │11,730 │12,388 │2,123 │19,787 │6,514 │6,514 │279,154 │
├─────┼─────┼─────┼────┼────┼────┼────┼────┼────┼────┼────┼────┼────┼─────┤
│楊金勝 │1,907,409 │243,320 │147,687 │69,559 │69,411 │72,701 │133,770 │141,280 │24,214 │225,655 │74,293 │74,293 │3,183,592 │
├─────┼─────┼─────┼────┼────┼────┼────┼────┼────┼────┼────┼────┼────┼─────┤
│陳宏澤 │139,846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2 │
├─────┼─────┼─────┼────┼────┼────┼────┼────┼────┼────┼────┼────┼────┼─────┤
│陳宏伯 │139,845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1 │
├─────┼─────┼─────┼────┼────┼────┼────┼────┼────┼────┼────┼────┼────┼─────┤
│陳宏煒 │139,845 │17,840 │10,828 │5,100 │5,089 │5,330 │9,808 │10,358 │1,775 │16,544 │5,447 │5,447 │233,411 │
├─────┼─────┼─────┼────┼────┼────┼────┼────┼────┼────┼────┼────┼────┼─────┤
│陳煜璋 │1,506,478 │192,180 │116,642 │54,943 │54,822 │57,420 │105,653 │111,584 │19,120 │178,223 │58,676 │58,676 │2,514,417 │
├─────┼─────┼─────┼────┼────┼────┼────┼────┼────┼────┼────┼────┼────┼─────┤
│陳煜峯 │1,484,326 │189,354 │114,927 │54,135 │54,016 │56,576 │104,099 │109,943 │18,839 │175,602 │57,813 │57,813 │2,477,443 │
├─────┼─────┼─────┼────┼────┼────┼────┼────┼────┼────┼────┼────┼────┼─────┤
│陳許綢 │84,695 │10,805 │6,558 │3,089 │3,082 │3,228 │5,940 │6,273 │1,075 │10,020 │3,299 │3,299 │141,363 │
├─────┼─────┼─────┼────┼────┼────┼────┼────┼────┼────┼────┼────┼────┼─────┤
│陳清水 │3,993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清海 │3,993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金月 │3,993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陳秀月 │3,993 │509 │309 │146 │145 │152 │280 │296 │51 │472 │155 │155 │6,663 │
├─────┼─────┼─────┼────┼────┼────┼────┼────┼────┼────┼────┼────┼────┼─────┤
│羅陳志美 │19,689 │2,512 │1,525 │718 │717 │751 │1,381 │1,459 │250 │2,330 │767 │767 │32,866 │
├─────┼─────┼─────┼────┼────┼────┼────┼────┼────┼────┼────┼────┼────┼─────┤
│陳順富 │19,181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淑真 │19,181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聰源 │19,181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珮珊 │19,181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秋林 │19,181 │2,447 │1,485 │700 │698 │731 │1,345 │1,421 │243 │2,269 │747 │747 │32,014 │
├─────┼─────┼─────┼────┼────┼────┼────┼────┼────┼────┼────┼────┼────┼─────┤
│陳秋文 │23,901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3 │
├─────┼─────┼─────┼────┼────┼────┼────┼────┼────┼────┼────┼────┼────┼─────┤
│陳秋展 │23,90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秋璋 │23,90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秋呈 │23,900 │3,049 │1,851 │872 │870 │911 │1,676 │1,770 │303 │2,828 │931 │931 │39,892 │
├─────┼─────┼─────┼────┼────┼────┼────┼────┼────┼────┼────┼────┼────┼─────┤
│陳懷哲 │97,006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詹圳(即詹│13,819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邱如花、詹│ │ │ │ │ │ │ │ │ │ │ │ │ │
│順喜、詹豐│ │ │ │ │ │ │ │ │ │ │ │ │ │
│澤、詹蕙帆│ │ │ │ │ │ │ │ │ │ │ │ │ │
│、詹蕙名、│ │ │ │ │ │ │ │ │ │ │ │ │ │
│詹昌達、詹│ │ │ │ │ │ │ │ │ │ │ │ │ │
│瑰娟、詹雯│ │ │ │ │ │ │ │ │ │ │ │ │ │
│淋) │ │ │ │ │ │ │ │ │ │ │ │ │ │
├─────┼─────┼─────┼────┼────┼────┼────┼────┼────┼────┼────┼────┼────┼─────┤
│雷千慧(即│13,819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雷蕙菁、雷│ │ │ │ │ │ │ │ │ │ │ │ │ │
│蕙禎、雷千│ │ │ │ │ │ │ │ │ │ │ │ │ │
│慧、雷畫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詹茂松 │13,819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
│林詹美朮 │13,819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
│財政部國有│13,819 │1,763 │1,070 │504 │503 │527 │969 │1,024 │175 │1,635 │538 │538 │23,065 │
│財產署中區│ │ │ │ │ │ │ │ │ │ │ │ │ │
│分署即詹鎰│ │ │ │ │ │ │ │ │ │ │ │ │ │
│安之遺產管│ │ │ │ │ │ │ │ │ │ │ │ │ │
│理人 │ │ │ │ │ │ │ │ │ │ │ │ │ │
├─────┼─────┼─────┼────┼────┼────┼────┼────┼────┼────┼────┼────┼────┼─────┤
│詹陳秀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才萱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聰柱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孫科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皓宇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詹皓州 │2,150 │274 │166 │78 │78 │82 │151 │159 │27 │254 │84 │84 │3,587 │
├─────┼─────┼─────┼────┼────┼────┼────┼────┼────┼────┼────┼────┼────┼─────┤
│羅文雄 │4,578 │584 │354 │167 │167 │174 │321 │339 │58 │541 │178 │178 │7,639 │
├─────┼─────┼─────┼────┼────┼────┼────┼────┼────┼────┼────┼────┼────┼─────┤
│羅麗鈴 │4,578 │584 │354 │167 │167 │174 │321 │339 │58 │541 │178 │178 │7,639 │
├─────┼─────┼─────┼────┼────┼────┼────┼────┼────┼────┼────┼────┼────┼─────┤
│蘇李民 │47,999 │6,123 │3,716 │1,751 │1,747 │1,829 │3,366 │3,555 │609 │5,678 │1,870 │1,870 │80,113 │
├─────┼─────┼─────┼────┼────┼────┼────┼────┼────┼────┼────┼────┼────┼─────┤
│李黃腰 │16,153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李勝傑 │16,153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李勝鴻 │16,153 │2,061 │1,251 │589 │588 │616 │1,133 │1,197 │205 │1,911 │629 │629 │26,962 │
├─────┼─────┼─────┼────┼────┼────┼────┼────┼────┼────┼────┼────┼────┼─────┤
│龍陳鳳英 │97,006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袁陳月英 │97,006 │12,375 │7,511 │3,538 │3,530 │3,697 │6,803 │7,185 │1,231 │11,476 │3,778 │3,778 │161,908 │
├─────┼─────┼─────┼────┼────┼────┼────┼────┼────┼────┼────┼────┼────┼─────┤
│林平河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明灼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明昇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敬堯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焜煜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雪芳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林文偉 │13,682 │1,746 │1,059 │499 │498 │522 │960 │1,013 │174 │1,619 │533 │533 │22,838 │
├─────┼─────┼─────┼────┼────┼────┼────┼────┼────┼────┼────┼────┼────┼─────┤
│陳正實 │584,382 │74,549 │45,247 │21,313 │21,266 │22,274 │40,984 │43,285 │7,417 │69,135 │22,761 │22,761 │975,374 │
├─────┼─────┼─────┼────┼────┼────┼────┼────┼────┼────┼────┼────┼────┼─────┤
│陳俊吉 │117,012 │14,927 │9,060 │4,268 │4,258 │4,460 │8,206 │8,667 │1,485 │13,843 │4,558 │4,558 │195,302 │
├─────┼─────┼─────┼────┼────┼────┼────┼────┼────┼────┼────┼────┼────┼─────┤
│應補償金額│8,038,804 │1,025,500 │622,420 │293,182 │292,538 │306,404 │563,781 │595,428 │102,029 │951,024 │313,105 │313,105 │13,417,320│
│合 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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