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上,215,2019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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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李幸助

上 訴 人 李政鋒


被上訴人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梅卿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雖聲請訴訟救助,仍無阻卻第一審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裁判費之效力。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備上開程式,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裁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6頁)。

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8年4月18日裁定駁回(108年度聲字第85號),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4日送達上訴人(見該案卷第6頁)。

惟上訴人迄今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資料足稽(見本院卷第7-9頁)。

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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