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上,349,2019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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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廸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昀
被 上訴 人 陳濬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教示欄關於「大禾國際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欄第2、3列「大禾國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大禾公司)」之記載,更正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原判決誤載為大禾國際建設有限公司部分,均更正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下稱大禾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所提之民事上訴狀,係載明「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訊,亦係載明其中文戶名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可證,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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