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上,638,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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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許天陞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俊極
許天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炎華
視同上訴人 許明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視同上訴人 許同仁

許川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主中
視同上訴人 許文榜
許文燃
許甘澍
許錫齊
許錫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財益
視同上訴人 許宇承
許主隆
張士能(即張文科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仁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士能
視同上訴人 游元樟(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游元鍠(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詹憲學(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詹爵聰(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美娘(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富華(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金福(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亮銘(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游明慧(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士程(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嚴福連(即嚴登泉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邱壽靜
被 上訴 人 洪秀如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視同上訴人許明仁應具狀陳報彰市工字第656號使用執照所記載之起造人為許明仁,與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核發自用農舍建造執照(彰市工字第28451號)所載起造人為許宗碧,是否為同一建物,如為起造人變更,應提出相關之變更資料。

又應提出該自用農舍之申請套繪核准資料到院。

三、視同上訴人許同仁、許川原應具狀陳報就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6年9月8日彰土測字第2383號複丈成果圖編號G、H所示建物,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及是否申請自用農舍?如有,請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申請農舍套繪核准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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