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66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榮彬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何明元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