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上,7,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林玉森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複代理人 廖君育
被上訴人 張勝裕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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