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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詹月味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被上訴人 詹良基
被上訴人 劉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無償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於103年5月1日移轉系爭土地予被上訴人劉素時尚有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借款新臺幣50萬元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王重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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