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羅碧芳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上訴人 曾國慶
蕭依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兩造有和解意願,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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