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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陳賴淑媛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易佩萱律師
視同上訴人 賴玟蓁
陳素芬
江昱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芳
被上訴人 賴惠菁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受告知人 陳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及被上訴人原審裁判費尚應補繳1萬2221元(見本院卷第105頁),迄未補繳,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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