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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林雪花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家穎律師
被上訴人 魏恩丹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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