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蔣敏全
被 上訴 人 陳進國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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