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再易,10,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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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鍾凱翔
法定代理人 鍾瀞瑩


再審被告 賴俊桔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39,600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坐落南投縣○○鎮○○段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地號等9筆土地之價額,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公告現值合計為4,390,400元〈計算式:3136㎡×1400元/㎡〉,同段85、86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為968,000元,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合計為5,358,400元〈計算式:4,390,400元+968,000元〉,再審原告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各4分之1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39,600元〈計算式:5,358,400元1/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1,3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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