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吳彥穎
許文龍
再審被告 林顯照
范茗凱
王勵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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