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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志昇即振昇土木包工業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被告駿隆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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