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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肇洋
再審被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8月6日本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6862元,該裁定已民國109年2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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