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尤純平
被上訴人 林尤惠美
尤美淳
尤蕙蘭
尤素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上訴人 尤素梅
尤曉貞
尤曉霜
尤曉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尤純平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上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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