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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3號
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上訴人 乙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庭華承受為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於111年1月16日由陳弘凷變更為張庭華,有經濟部令可稽,其並於111年1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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