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吳宜倫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廖英傑
廖偉富
被 上 訴人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孝
被 上 訴人 連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玉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蘇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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