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抗,168,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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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68號
抗 告 人 徐偉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萬炳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二、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6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本案)之承辦法官夏一峯於民國106年4月15日曾參加元照出版社與月旦法學雜誌社所舉辦之醫事法研討會(下稱醫事法研討會),並發表醫療資訊與個人資料保護之議題,而本案之原告曾以其及他人名義經營元照出版社、月旦法學雜誌社等事業集團,足見承辦法官與本案被告有相當程度之交誼。

況107年4月10日開庭之際,承辦法官訓斥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周欣宜律師,指摘抗告人「落入主觀,處理事情不周延」,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原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原法院以:承辦法官雖曾為該醫事法研討會之與談人,然該研討會之主參單位為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台中市醫事法學會、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承辦單位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校友會,元照出版社僅為協辦單位。

況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所舉辦之研討會,均由承辦員工負責連絡事宜,鮮少由負責人親自為之,故難以承辦法官參與該研討會,遽認其與協辦單位之負責人有私交或為故舊,並進而指摘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此外,經調閱本案卷證,該107年4月10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抗告人並未到庭,由承辦法官與抗告人委任律師周欣宜之對話內容觀之,亦無指摘抗告人或其委任律師之意,因認抗告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於法不合,爰以裁定予以駁回。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無非以承辦法官與本案被告有交誼於先,復於審理中無端指摘伊顯有偏頗為由。

經查,本案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僅記載兩造訴訟代理人所為陳述及就爭點整理內容之確認。

有本案卷宗足稽。

再就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加以勘驗,其內容顯示承辦法官之曉諭僅於1分51秒至3分27秒間對抗告人委任律師稱:「沒關係,沒關係。

因你中間才出來,我先前有跟徐先生(指抗告人),他也是有資格的嘛,即便是有法律的這個,但是碰到個人案件時候,怕有時候會落入主觀,那時候處理事情上面怕不夠周延…我只是希望他自已考量,…但是我們希望能把問題點切出來…。」

,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憑,此應係訴訟指揮權正常之行使。

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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