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8,聲,55,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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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黃薪馨

代 理 人 張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陳泉澈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相對人為擔保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就其財產為假扣押,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405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下稱執行事件)執行在案。

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全字第1號)確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經查,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家上字第49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遵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裁定,為假扣押曾提供20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中地院107年度存字第959號提存在案,嗣伊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且相對人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所提存擔保金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108年度全字第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函、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卷宗、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堪以採信。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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