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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温日暹
温騰林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江驊哲、陳德
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8年
度醫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上訴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月8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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