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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嚴蕃薯
嚴俊明
嚴錦榮
嚴華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 訴 人 嚴優勝(即嚴以之承受訴訟人)
嚴阿亮(即嚴以之承受訴訟人)
嚴辰宇(即嚴以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林晴紳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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