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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張竫榆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紀明晰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審證人陳志安涉有偽證罪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他字第5072號偵查中,此有影響本院訴訟之裁判,經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上開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74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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