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王宏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吳羿賢
黃順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章詠昌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鄧仁廷
鄧居東
劉冠宏(原名:劉珈銘)
劉錦興
卓麗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凃仁智
賴雅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劉泓劭
吳啟仁
蔡存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吳羿賢、黃順莉應陳明提起上訴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應併就此表示意見,並指定於110年2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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