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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蔡丁生
蔡泗龍
蔡煥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秀玉
上 訴 人 蔡大元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上 訴 人 蔡瑞鳳
蔡玲瓏
蔡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大森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林春榮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被繼承人蔡陳春對被上訴人是否有損害賠償債權及兩造是否就上開債權已為合意分割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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