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上,1,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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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玲瑜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上訴人 英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108年2月至同年6月給付租金(含依法扣繳稅額)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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