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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陳紀碧(即陳南之繼承人)
陳淑丹(即陳南之繼承人)
陳素鳳(即陳南之繼承人)
陳明昌(即陳南之繼承人)
陳詩婷(即陳南之繼承人)
陳瑩(即陳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昝潤瑤
上 訴 人 陳武宏
謝金獅
謝慶隆(即謝張愛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琪
上 訴 人 謝鋕惺即謝勝隆(即謝總有之繼承人)
謝水通(即謝總有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被 上訴 人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辯論期日命上訴人補正原判決附圖編號B部分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為何,上訴人迄未補正,而被上訴人是否就未起訴之其他事實上處分權人追加起訴?請兩造於一星期內查明具狀陳報。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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