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㵑茶人文茶飲旗艦店(合夥)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上訴人 歐莉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芯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請求之契約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部分,除主張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外,是否另有主張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其所為之事實上與法律上陳述,尚有欠明瞭或不完足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3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