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徐阡值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祐丞、何仁瑋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提起上訴,嗣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0,800元(見本院卷第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2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萬6,3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4萬9,942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擴張上訴聲明部分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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