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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劉淑端
訴訟代理人 梁朝欽
周進文律師
被上訴人 蔣正雄
黃慕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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