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上,651,202204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劉秋幸
被上訴人 張鎮麟(即張進峰)

郭成君(即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郭尹珊(即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屈昂道(即郭茂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3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11年4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