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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施淳方
被上訴人 李東柏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起訴時,上訴人甲○○(90年6月11日生)尚未成年,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
嗣甲○○於本院審理中已成年,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證,其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甲○○成年時消滅,自應由其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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