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潘姿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尚誠間請求返還頂讓店面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繳納。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85 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