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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蘇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李靜、吳献瑞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6 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4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繳納。
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06 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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