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審原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再審原告對其與再審被告聯成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77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