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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
被上訴人 李苡端即李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烜烜莉承攬工作社即洪麗華已於同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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