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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
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杭起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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