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TCHV,109,訴易,124,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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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易字第124號
原 告 何語婷
被 告 羅志偉
楊 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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